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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畜牧獸醫(yī)學會分支機構管理制度

作者:Huang   發(fā)布時間:2017-08-31 09:52:45

為加強對本會分支機構的管理,規(guī)范分支機構的組織和各項業(yè)務活動,根據國務院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、民政部《社會團體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登記辦法》和省科協(xié)《福建省科學技術學會省級學會管理辦法》等有關規(guī)定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條  本會根據學科不同專業(yè)的需要,設立分會。分會是學會的重要組成部分,不僅是學會組織的基礎,也是學會開展各項業(yè)務工作的基礎。

第二條  分會接受學會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的領導,不具有法人資格。其行文和開展活動必須使用全稱,即“福建省畜牧獸醫(yī)學會××學分會”,不得冠以“福建省”、 “省”等字樣。分會的組成成員及名稱為:(副)理事長、(副)秘書長、理事、會員。

第三條  分會應按照《福建省畜牧獸醫(yī)學會章程》規(guī)定的宗旨和業(yè)務范圍開展活動,在學會的授權下發(fā)展會員,收取會費。其發(fā)展的會員為學會會員,所收取的會費屬于學會所有。

  第四條  分會需要更名或變更負責人的,需先由其全委會討論通過,并向學會書面請示。經本會批準后,由學會秘書處按規(guī)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(xù)。

第五條  分會的注銷,須經學會常務理事會通過,并報請業(yè)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,按相關規(guī)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。

第六條  分會應積極開展學術交流、培訓和科普教育等各項活動。活動結束后須將活動總結或紀要報學會備案。

第七條  分會應每年12月15日以前向學會遞交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。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各項活動,要事先報本會審批。

第八條  分會開展重大學術活動的經費,可通過接受相關企業(yè)的贊助加以解決。開展業(yè)務活動確有實際困難的,可由學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補助。

第九條  分會無特殊原因不得辦理銀行帳號,其經費收支、決算在學會帳戶上分列管理,盈余的經費原則上返還分會使用。

第十條  從2008年開始,分會連續(xù)兩年沒有組織任何業(yè)務活動的,由學會上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注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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